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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办理程序

时间:2008-3-31 17:16:18 |   浏览:

  

医疗事故鉴定的办理程序

一、鉴定的提起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同书面委托滁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鉴定办组织鉴定。

3、协商解决

4、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鉴定办组织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1、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     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鉴定办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1、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2、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3、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4、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5、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办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6、鉴定办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办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五、联系电话:0550-56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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