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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时间:2008-3-31 16:53:24 |   浏览:

  

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申报条件:

1、具有与公共场所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2、具有相应的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公用设备、用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

5、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单);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从业人员名册及体检、培训资料;

9、公共用具、场所卫生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10、其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四、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资料审查;4、现场审核;5、审批;6、发证。

五、办理时限:

1、受理后(资料审查合格)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核;

2、现场审核,场所及用具监测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六、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

七、收费项目: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费、卫生监测检验费。

八、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费300元;卫生监测检验费:按监测检验项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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