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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时间:2008-3-31 16:52:23 |   浏览:

  

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依据:《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申报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具有放射诊疗设备和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有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放射诊疗设备、场所、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7、2006年3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制度;9、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资料审查;4、现场审核;5、审批;6、发证。

五、办理时限:

1、受理后(资料审查合格)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核;

2、现场审核、放射防护监测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六、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

七、收费项目:许可证工本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费、卫生监测检验费。

八、收费标准:

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费300元;卫生监测检验费:按监测项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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