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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时间:2008-3-31 16:51:58 |   浏览:

  

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2、具有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及场所;

3、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4、具有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

5、制、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合格。

三、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3、制水工艺流程图;4、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5、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及体检、培训资料;6、水质自检设备、自检项目、检验人员名单、委托检验合同;7、卫生管理组织、制度;8、水质全项检验结果、评价报告;9、其他。

四、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资料审查;4、现场审核;5、审批;6、发证。

五、办理时限:

1、受理后(资料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核;

2、现场审核、水质监测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六、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

七、收费项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费、水质卫生监测检验费

八、收费标准: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费300元;卫生监测检验费:按监测检验项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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