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一、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二、申报条件:
1、 设置许可条件: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
2、执业许可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由两人以上法人(或个人)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有效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医政业务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业务股初审人员:资质审查
卫生监督所初审人员:现场审查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医政业务股长和卫生监督所长审核,对需要现场考核的,报复审负责人同意,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查,并将考查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考核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考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业务股长。
卫生监督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并报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股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股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
3、时限:2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医政业务股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及进上缴财政;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见上条
六、收费依据:2003年9月5日物价局批复
七、收费项目:工本费
八、收费标准: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