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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防治手足口病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时间:2008-5-10 16:58:28 |   浏览:

  

 

 

 

 

 

 

来卫医〔2008〕72号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防治手足口病工作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医疗卫生机构防治手足口病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希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履责,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市卫生局

来安县医疗卫生机构防治手足口病

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疾控中心

1、负责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2、做好手足口病的日常监管,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发现疫情,依职责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疫情报告等工作。

4、指导配合医疗机构落实防控措施。

(二)卫生监督所

1、负责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2、开展餐饮业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配合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三)县医院

1、落实手足口病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确保手足口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2、落实院内感染控制措施,不得发生手足口病院内交叉感染。

(四)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医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辖区内的手足口病宣传科普工作。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规范门诊日志,协助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手足口病的防措工作。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并落实转诊。

其他医疗:严格诊疗规范,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并落实转诊。协助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

二、责任追究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未履行职责,发生手足口病流行,有下列情形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手足口病流行的;

2、故意瞒报、谎报、缓期报疫情的;

3、发生疫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疫情扩大的;

4、不配合疫情调查和卫生监督的;

5、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三)对未尽责任,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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