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安县卫生系统救灾防病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洪涝灾害期间救灾防病工作,减少群众受灾害相关疾病的威胁,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当地人民政府启动了相关救灾应急专项预案后,卫生局启动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洪涝等自然灾害后的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如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消毒、杀虫、灭鼠、肠道传染病等灾害相关疾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救灾防病组织机构
在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治防病工作。县卫生局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县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相关应急指挥部的救治防病工作指令,对卫生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统一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卫生防疫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等,认真履行救灾防病工作职责。
(二)救灾防病工作职责
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1、医疗机构:深入灾区开展现场驻点或巡回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灾区做好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消杀灭、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
3、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疫情监测
灾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对霍乱疫情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对其他传染病实行周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受灾地区疾病监测点要强化对监测病种的监测,扩大监测范围。
2、食品和水质监测
加强灾区的食品监测,确保食品卫生,食物中毒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化水源水和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
3、鼠类和蚊、蝇等虫媒监测
开展室内、外鼠密度和出血热等带毒率监测;组织开展室内、外蚊、蝇等虫媒密度监测。
4、受灾地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疫情的主动监测和症状监测;必要时,设立临时疾病监测点,强化疫情的监测。
(二)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局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报告病种和报告内容
(1)报告病种: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型脑炎、炭疽等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报告内容: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四、防控措施
(一)医疗机构
1、在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下,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登记和报告等工作。
3、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重点指导做好灾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开展消杀灭和防病药品的发放工作,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2、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3、参与指定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并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4、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确保灾后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三)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局的领导下,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围绕救灾防病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后勤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 |